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
上门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区国土规划(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8月28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服务工作,为我市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提升对外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门服务是指为特定对象所提供的便利、快捷服务形式。
第三条 按照“谁登记、谁服务”的原则,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均根据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第四条 上门服务以“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为原则。
第五条 上门服务对象:
(一)年龄在75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病残人员(残疾人(二级或更高)证件原件、重大疾病病历原件)
(三)其他需要给予上门服务的对象。
第六条 办事程序:
(一)符合上门服务条件的对象,可指定代理人(必须持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前往不动产咨询台申请上门服务;
(二)由咨询台工作人员指引代理人至上门服务预约处,代理人提供服务对象的证明材料,提出上门服务申请;
(三)填写《上门服务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四)1个工作日内,由上门服务预约处与代理人电话约定上门服务事宜。
第七条 服务内容
(一)询问笔录,询问婚姻状态及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权利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三)拍照,证明该登记事项是权利人本人办理
第八条 服务要求
(一)由各区政务中心统一按序安排上门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次选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工作人员须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微笑服务、文明用语,服务贴心、便民。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提供上门服务。
(一)服务对象思维不清,听力障碍,无法正常交流,又无法用文字交流的;
(二)上门地址为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或医院的传染病科室、精神病科室;
(三)服务区域存在环保、治安等安全及健康警示的;
(四)看守所、监狱等限制人身权利的;
(五)权利人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六)有必要终止或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服务完成后,由权利人(代理人)填写《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意见反馈表》(附件2)。认为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制度的,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局反映,市不动产登记局根据反映情况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监督电话:82860762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不动产登记上门服务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