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菲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洪山乡杨柳咀三鸿家园11幢2单元501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3商)第1506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0204545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菲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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