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菊因保管不善,将蔡甸区索河镇金龙村金龙水寨一期8#-13#、23#-33#楼32#栋1单元1-2层(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5)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04909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金菊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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