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才安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一元路7号锋尚时代大厦16层1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交2013)第70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3002790)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才安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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