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16第577号


2016-07-07  来源:本站

  龙从湖遗失位于青山区白玉山4街坊44门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改2003)第2225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0344653),现声明作废。15个工作日后,本人/本单位将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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