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16第571号


2016-07-07  来源:本站

  余枫遗失位于汉阳区阳新路39号2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阳国用(改2011)第200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11001947号),现声明作废。15个工作日后,本人/本单位将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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