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347号
根据(2026)鄂0105执恢457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106640号 | 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2005GB00322F00020085 | 汉阳区汉阳大道697号王家湾中央生活区26栋2单元12层1号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6)鄂0105执恢45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武汉祥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97号王家湾中央生活区26号楼二单元12层1号的抵押登记”。送达人员:梅斌(WH04043、孙卓(WHG04042)。文书存档于WHCF2026045170。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