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340号
根据(2026)鄂0103执4265号之二,彭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3378号 | 武汉辉恒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018017GB00215F0018001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1号居住项目(曙光村城中村改造D包开发地块)三期17栋/单元7层(4)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