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321号
根据(2026)鄂0191执738号之三,孙俊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4770号 | 窦金艳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5014GB10001F00270004 | 蔡甸区大集街小集田家堡村南湖半岛一期58栋1-3层3室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