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214号
根据(2026)鄂0103执2977号、(2026)鄂0103执2977号之二,刘启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0764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07GB00026F00030598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原二期一号楼)一单元27-28层10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