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178号
根据(2026)鄂0112执1739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1577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7GB00001F00020107 |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以北、张柏公路以西沿海赛洛城七期2栋1单元33层2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6)鄂0112执173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