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157号
根据(2024)鄂0114执恢262号之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3632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2005GB00001F00170049 | 东西湖区祁家山园艺花城17栋3单元4层2号 | 依据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4)鄂0114执恢262号之八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