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108号
根据(2026)鄂0103执133号,但利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0327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2001GB00015F00020062 | 江汉区复兴村57号楚天都市金园2栋1单元32层2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但利平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