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105号
根据(2026)鄂0112执恢172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300791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0006GB00002F00010015 | 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塔西路80号控制微电机生产项目(二期)1栋D区单元1层(4)室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6)鄂0112执恢172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