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992号
根据(2026)鄂0921执恢51号之三、(2026)鄂0921执恢51号,桂容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3229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6003GB00006F00010090 | 江岸区香港路包家墩19号紫荆花园二期1栋1单元1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