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97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471号,牛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国用(商2013)第190107154-13-17西北号 | 刘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2014GB00034F00010008 | 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吴大道1栋东7层西北室 | |
| 2 | 东2013009410 | 刘海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2014GB00034F00010008 | 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吴大道1栋东7层西北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