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桥,刘慧芳因保管不善,将硚口区古田四路南区304栋4单元1层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硚国用(商2007)第645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硚国用(商2007)第6455-2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硚2007012534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硚200700057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保桥,刘慧芳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