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950号
根据(2026)鄂0103执337号之二、(2026)鄂0103执337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01041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03006GB00302F00100139 | 汉阳区归元寺南路1号远洋东方境世界观8号地10栋2单元17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