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908号
根据(2026)鄂0191执恢440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3074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7002GB00082F00030107 |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550号武汉自贸城—全球商品采购中心一期C区、二期C区、三期A区(东)/栋E-7单元1层(14)商号 | 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6)鄂0191执恢440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