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815号
根据(2026)鄂0921执恢78号,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975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9002GB00050F00210117 | 东西湖区径河街金北一路77号武汉二十四城(北区)A21栋1单元30层4号 | 依据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鄂0921执恢78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