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77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595号之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2139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8F00500045 |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一期公寓及配套设施40栋7层2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子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2执恢595号之三解除抵押 |
| 2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9258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8F00500045 | 东西湖区环湖路北、南京二十一世纪以西“武汉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公园”一期公寓及配套设施40栋7层2室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子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2执恢595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