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685号
根据(2026)鄂0106执恢1648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670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3002GB00017F00190001 | 江岸区丹水池街解放大道2082号锦湖金利花园19栋1层商1室 | 依据(2026)鄂0106执恢16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6)鄂0106执恢16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6)鄂0106执恢1648号《委托执行函》解除抵押。送达人员:刘霄哲(WHP02035)、林惠群(42010108)。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