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628号
根据(2026)鄂0104执1051号,刘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548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7022GB00207F00040188 | 蔡甸区新庙村居住项目(新庙村079地块一期)15栋1单元22层(3)号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6)鄂0104执1051号对蔡甸区新庙村居住项目(新庙村079地块一期)15栋1单元22层(3)号强制解除抵押,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