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583号
根据(2026)鄂0105执1510号之一,江自勤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19033号 | 金保松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5017GB10003F00560005 | 蔡甸区塔尔山村湖墅观止二组团C8栋1单元5层01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