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517号
根据(2026)鄂0103执870号之一、(2026)鄂0103执87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2215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63GB02001F00260004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湖以北(保利圆梦城)一区92栋1-3层4号 | |
| 2 | 鄂(2018)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7934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63GB02001F00260004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柴泊湖以北(保利圆梦城)一区92栋1-3层4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