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504号
根据(2026)鄂0103执124号之二,(2026)鄂0103执12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00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6F00020280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纯水岸·东湖二期(A-7,A-9,A-10,A-12,A-13)T30栋2单元32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