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493号
根据(2026)鄂0117执恢75号之二,王艳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892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1001GB00005F00010029 | 江岸区五洲大厦B栋19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