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489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890号之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472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06F00100040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43号怡清雅筑二期29号楼/单元5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2执恢890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