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433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189号之二、(2025)鄂0117执恢189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新国用(2012)第分127号 |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7101046GB02001F00020016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路(佳阳国际商务小区)3号楼3单元1层7号 | |
| 2 | 武房权证新字第2012002379号 |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7101046GB02001F00020016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路(佳阳国际商务小区)3号楼3单元1层7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