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414号
根据(2026)鄂0192执2595号之二,陈士元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1429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4GB00007F00040001 | 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B区4栋2-4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