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404号
根据(2026)鄂0115执恢43号,李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2648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开发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6038GB10010F00050077 | 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居住项目(恒瑞·铭苑一期)10栋1单元9层1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