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366号
根据(2026)鄂0117执恢212号之一、(2026)鄂0117执恢212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361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2006GB02002F00020041 | 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十组嘉鸿·阳光明珠2栋3单元4层3-4-2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