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35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5188号之三、(2025)鄂0102执5188号,马青青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11623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8007GB00078F00010003 | 江岸区永泰路2号武汉永清综合开发项目(B14地块)T1座栋/单元5层1室 | 代理人张思怡代为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