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秋明(汪秋民、汪求明)因保管不善,将新洲区邾城街城北村汪套湾53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M191301B02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新房房私字第10803015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秋明(汪秋民、汪求明)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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