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320号
根据(2026)鄂01执恢47号之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1380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40F00190055 | 东西湖区金银湖金地·格林春岸一期金地·格林春岸高层1号楼1单元11层2号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鄂01执恢47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