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6第5162号


2026-07-23  来源:本站

  韩清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洪山乡黎明村241号1幢1单元50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1改)字第1836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0120790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清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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