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83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1290号之一、(2025)鄂0102执恢1290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36437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0017GB00001F00280090 | 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1栋3单元8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