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72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厦门创程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2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 2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3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 3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42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5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 4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1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1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 5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42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6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 6 | 鄂(2019)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742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43F00090084 | 江岸区后湖大道66号三元·中央公园A1号楼4层1-6室 | 2026年7月16日,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鄂0102执恢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解押。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