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67号
根据(2025)鄂0106执5904号,(2025)鄂0106执5904号之四,李述凡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4618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7GB00025F00020110 | 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南湖国色一期2栋1单元7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