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55号
根据(2026)鄂0102执恢83号之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5515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3F00220003 |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以南、宏图大道以西海昌之星二期G10栋/单元30层2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6)鄂0102执恢83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