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6第4933号


2026-07-15  来源:本站

  罗维胜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后湖乡新春村绿色新都106栋3单元5层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交2015)第10950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维胜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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