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汤泽)因保管不善,将东西湖区金银湖路8号金银湖大厦栋塔楼单元30层(1)、(2)31层(1)、(2)32层(1)、(2)办号的《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48号)/《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49号)/《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51号)/《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50号)/《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47号)/《不动产权属证明》(证号: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8053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湖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汤泽)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