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26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370号之一,涂海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30673号 | 陈和占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7016GB00100F00020010 | 蔡甸区蔡甸街义勇路74号1栋1单元401室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