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3110号
根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2026)鄂0103执60号之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21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9GB00007F00010517 | 江汉区新华路456号菱角湖壹号1-2栋/单元1层商3号 | 现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2026)鄂0103执60号之二内容,解除位于汉区新华路456号菱角湖壹号1-2栋/单元1层商3号不动产的抵押。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