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望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汇通路义祥里17号1单元2层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177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明望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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