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915号
根据(2025)鄂0222执4143号之二,樊慧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44799号 | 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4004GB00006F0005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14栋4单元8层2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