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914号
根据(2026)鄂0115执2977号,柯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27513号 | 金先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1007GB00312F02290011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二期高层8栋3层3室 | 依据(2026)鄂0115执29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抵押,并过户至柯丹名下。 |
| 2 | 鄂(2022)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22450号 | 金先杰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5001007GB00312F02290011 | 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二期高层8栋3层3室 | 依据(2026)鄂0115执29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抵押,并过户至柯丹名下。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