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879号
根据(2026)鄂0102执恢147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8714号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5GB00034F00080024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潭大道52号养殖场“拆队并村第三期还建楼”16栋2单元3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谢辉通知书(2026)鄂0102执恢14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