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868号
根据(2026)鄂0112执恢76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7453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09004GB00006F00090160 | 东西湖区东吴大道70号武汉恒大嘉园DE地块1、5号楼1栋2单元14层3号 |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鄂0112执恢76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