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823号
根据(2026)鄂0103执330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01752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50F00040055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10号新建轨道交通复合居住项目(三金潭车辆段上盖物业综合开发项目A区)A4栋/单元24层3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鄂0103执330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3日
